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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5)

  其他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人员在开展评审、监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设奖)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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