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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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