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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遗迹遗存等,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经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和界桩。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影响评估,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黄河故道等大运河河道遗存应当维持现有走向和风貌。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块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完成该地块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

(一)柳琴戏、淮海戏、苏北大鼓、苏北琴书等传统戏剧曲艺;

(二)天岗锣鼓、霸王锣鼓、顺河舞龙、丁嘴跑驴等传统音乐舞蹈;

(三)白酒酿造技艺、云渡桃雕技艺、乾隆贡酥制作技艺、黄狗猪头肉烹饪技艺等传统技艺;

(四)皂河龙王庙会、来龙庵庙会等民俗;

(五)项羽传说、来龙庵燃灯大师传奇故事等民间文学;

(六)其他应当加强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八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保护:

(一)对骆马湖、洪泽湖渔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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