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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4)

(二)对水晶楂糕制作技艺、丁庄大菜制作技艺等存续状况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三)对蔡集手抄草纸技艺、黄墩湖腊豆制作技艺,淮红戏、童子戏等传统戏剧,工鼓锣传统曲艺等濒危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岸线管理,完善大运河沿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提升大运河水环境。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河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交通标识、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开展下列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活动:

(一)科学规划和建设展示中心、纪念馆、主题公园、传承基地等各类大运河文化遗产展陈传承设施;

(二)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发展休闲产业、康养产业、特色旅游、生态观光等;

(三)推动工业、文化遗存活化利用,依托工业遗址、河道设施、故居商号等,创新功能运用,促进历史遗存与现代服务有机融合;

(四)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整体保护利用;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实施前款所列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但不得放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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