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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

(一)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平台,支持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

(二)培育和发展大运河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

(三)组织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四)推动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特有元素和符号应用于建筑、场所、交通设施以及其他空间进行展示;

(五)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系统性组织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有机融合;

(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运河沿线的革命旧址、战役战斗旧址、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本市大运河沿线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传承人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保护情况,通过智能化分析、非现场监控、关联性核查等方式,实时监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或者发现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发现、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数字化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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