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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10月27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完善法治保障,持续打造“泰好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励并支持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管理机构,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和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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