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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使用等经营活动以及履行备案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等措施,预防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采用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纠正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推行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有关部门可以编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企业申请实施。

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相关领域依法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某领域执法事项,国家和省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执法权限范围内,依法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力量,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自行纠正;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纠正行政行为的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引导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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