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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等指导服务,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培训机制,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发挥天使投资基金效用,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流程、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信息,精简报装流程,压减办理时限,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免费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通信网络等供应可靠性、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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