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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相关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产业用地储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用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

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应当依法利用低效用地,通过建设高标准厂房载体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创建高端研发平台,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以及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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