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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融合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有关部门应当执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智慧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政务服务场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受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逐步推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一件事”项目,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线上和线下并行办理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市场主体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进行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公共数据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开办企业、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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