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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职责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和索取。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次要申请材料。

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应当终止办理。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帮办代办服务专班,健全帮办代办与综合受理工作联动机制。

鼓励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结合项目特点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办代办专班服务。

第三十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以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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