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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各类诉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但是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城市文明有序、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长江、湿地等自然生态安全保护,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化垛田、溱潼会船等文化遗产以及海军诞生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高数字城市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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