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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9)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全面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供给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一体化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

第四十三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人才资源开发,构建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

加快建设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完善青年人才专项政策,构建就业创业指导、配偶随迁安置、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政策体系,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在泰就业创业。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原则上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额外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

第四十七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以及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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