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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

(2023年10月31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残疾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未成年残疾人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法依规开展未成年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残疾人基本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未成年残疾人基本信息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集、汇总未成年残疾人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未成年残疾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到六周岁儿童残疾筛查机制,为未成年残疾人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干预、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检宣传,引导申请结婚登记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愿筛尽筛的原则,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二)会同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做好婚前、孕前、孕期卫生保健宣传、指导和咨询工作,倡导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及产前筛查、诊断;

(三)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开展零至六周岁儿童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孤独症等筛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未成年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未成年残疾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康复服务。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费用,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未成年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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