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3)
鼓励、支持慈善总会设立未成年残疾人公益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实行专款专用。
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为未成年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通过引入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为未成年残疾人及其家长提供免费的心理健康服务。
鼓励心理健康专业机构为未成年残疾人及其家长提供免费的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六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无障碍设备,为未成年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残疾人家庭申请无障碍改造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免费改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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