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
(2023年10月26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制造和安装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乘梯、安全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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