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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3)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土建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

第十六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按照规定开放统一接口。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安装具有人工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装。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擅自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移交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长期保存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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