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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7)

第三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电梯,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识。

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现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服务等活动时,发现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坍塌、建筑材料剥落、应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危害健康材料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当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

(一)曾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二)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三)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风险评价的情形。

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关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产品。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救援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救援应急预案,保持专用应急救助电话号码96333二十四小时畅通,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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