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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8)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支持和配合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调度指令;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

被调度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反馈救援和故障排除情况。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被救援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及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接到困人故障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协助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后,应当安排具有电梯修理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现场救援完成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检修,排除故障;难以及时排除故障的,应当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

(二)位于超高层建筑内的;

(三)近二年内曾经发生事故的;

(四)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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