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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25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三章 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章 农业废弃物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本条例所称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主要包括村容村貌提升、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管理和农业废弃物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财政投入、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等多元投入机制,为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提供资金保障;将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内容,对在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广泛发动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推动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在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中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兑换、星级评定等方式,倡导文明行为,提升村(居)民文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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