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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2)

第七条 鼓励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乡村人居环境质量。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专家库,鼓励和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环境治理等各类人才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

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方案和村庄规划,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有关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 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他人管理。

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暂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村民无偿提供适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给予技术指导。

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集成资金资源,优化要素配置,积极改善村民居住条件。

村庄建设应当保护历史建筑、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彰显村庄特色。

第十一条 对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保持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

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村落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与地方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相融合,传承优秀乡土文化。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维护梳理工作,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理,清理废弃杆线、基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恢复乡村水生态,改善乡村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保障公共绿地用地,保护古树名木,鼓励和组织村(居)民选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等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推动下列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一)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垃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公序良俗方面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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