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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3)

(五)维护村容村貌的表扬激励措施;

(六)损害村容村貌的惩戒措施。

第三章 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指导和考核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公共厕所、旅游厕所的改造和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考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考核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和建设应当科学选择技术模式,严格执行标准,引导村(居)民将户用卫生厕所进院入室。

新建农房应当配套设计建设户用卫生厕所以及集中粪污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镇、街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厕所,推动、指导镇、街道做好厕所保洁、粪污清运和设施维护等工作。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

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的规划保留村庄,逐步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投放、定时收集、规范转运、集中处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和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与转运站、大件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回收设施、有害垃圾集中投放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防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责任区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管理,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沟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管理,其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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