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4)

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整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或者其他责任人签订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推行符合农村特点、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有机垃圾生态处理模式。

第五章 农业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农业废弃物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处理。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设置县(区)、镇(街)、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并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