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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

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

第二十条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箅,下同)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推进井盖数字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排水窨井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坠设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合理数量的餐饮、集市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撤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季节性农副产品的实际情况,设置规划科学、数量合理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疏导点或者临时专业市场,供农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卫要求。

第二十三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施)。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实时泊位信息接入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和方向有序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场所(设施)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保持车身清洁,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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