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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第二十八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绿色低碳要求,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鼓励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相关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行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五)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二类以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男女厕位、配建第三卫生间、添置无障碍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宾馆酒店、银行、加油站等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设置相应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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