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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治理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太湖、天目湖等河道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河道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道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参与河道保护、协助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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