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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3)

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由市、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编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减少规划范围内河道的水域面积。

第十三条 本市河道实施生态蓝线管控。河道生态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通过河道生态蓝线规划划定。

河道生态蓝线范围是河道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应当包括河道岸线外侧一定的陆域空间。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陆域空间控制的界限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制定界限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河道的防汛通道、堤防安全、生态缓冲、绿化景观等因素。

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河道综合功能的要求,不得实施违反河道生态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不得擅自填埋、占用河道生态蓝线内水域或者从事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河道生态蓝线规划实施河道生态蓝线控制、管理和监督。

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执行。与河道具有水力联系,共同发挥水利功能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等,应当划入河道管理范围。

市级河道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镇级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划定意见,经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分级、执法机构、管护单位、管理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六条 河道两侧生态蓝线范围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统筹考虑水网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文化保护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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