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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4)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道滨水区域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法定规划。

第三章 生态治理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网建设,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循环通畅的水网体系。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系规划,根据改善河湖连通状况、保持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组织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开挖、疏浚等方式,将自然水系相连贯通,恢复和改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因城乡建设发展已经形成的河道填堵、覆盖、中断、水系不畅等情况进行普查和评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和评估结果,对需要连通或者恢复的河道,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纳入本行政区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并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资金筹措等事项。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连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第二十一条 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注重保留和延续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河势稳定,恢复和改善河道的综合功能,保护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不得任意改变原有河道岸线。

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健身休闲等设施,美化河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对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推进岸线整治修复。

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受损岸线进行复绿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三条 河道护岸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生态性、景观性、自然性和亲水性。

新建河道应当建设生态护岸,根据河道等级和功能要求,结合河道断面形式、土质类别、抗冲刷要求、周边用地性质等,考虑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环境景观、亲水空间、循环空间等要求,确定合适的生态护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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