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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7)

鼓励社会力量搜集、研究治水兴水的成就和经验,传承和弘扬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垂钓或者限制垂钓的水域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经科学论证和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定禁止或者限制垂钓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限制垂钓的河道,可以对垂钓区域、时间、饵料、钓具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垂钓的河道垂钓,禁止在前款规定的限制垂钓的河道违反限制性规定垂钓。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可开展水上运动的河道(段)及其相应可开展的水上运动项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高危险性水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或者举办高危险性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般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者单位举办群众性一般水上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水上运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涉河建设与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法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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