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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7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徐州观音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观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观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发现或者接报辖区内有影响观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应当指派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等违规飞行扰乱机场飞行秩序的行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工程使用的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不超过净空限制高度以及航空障碍灯安装和启用的监督管理;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六)体育部门负责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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