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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条例(2)

(七)气象部门负责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督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监测、查处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协助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置。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场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障碍物图-A型。

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障碍物图-A型也应当相应调整。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障碍物图-A型和机场净空审核要求报送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到的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该区域的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审核要求,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第九条 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依法建设通讯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机等设施,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十条 禁止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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