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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条例(3)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影响飞行安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设施,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定完善鸟害防范方案,采取驱赶、设置障碍物等必要措施,防止鸟类对飞行安全产生危害。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观音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观音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超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时有权予以制止。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三条 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发挥统筹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观音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体育部门或者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在组织竞技比赛等活动前应当告知机场管理机构,并严格遵守观音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观音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观音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禁止在观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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