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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条例(4)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

(五)种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在观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工业、科研、医疗、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不得干扰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道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宿州市、淮北市、枣庄市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协商解决重大问题,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共同做好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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