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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

(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强化治理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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