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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4)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县级市、区及重点行业,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实行消费量减量替代。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区域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支持大型发电厂、热电厂进行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及供热管网建设,替代供热范围内的小热电及供热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四条 钢铁、铸造、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涉及锅炉、工业炉窑的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印染、化工、水泥、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

第二十八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开工、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防范管道排放和散逸排放。

第二十九条 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按照要求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相关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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