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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6)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发现在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维修,经复检达标后方可使用。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工地现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装扬尘监控设施,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施工工地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网、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有条件的,实行全封闭施工。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设单位不明确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不得上道路行驶。

运输散装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港口码头、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地面硬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物料的输送、装卸应当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推进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相关作业规范。

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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