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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8)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汽油、柴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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