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对在测绘管理、科研及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