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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

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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