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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5)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及示例





附录



名词解释及示例



一、操作风险事件

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操作风险引发,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实际或者预计损失的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分别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进行损失事件分类。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1.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2.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管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三、运营韧性

运营韧性是在发生重大风险和外部事件时,银行保险机构具备的持续提供关键业务和服务的能力。例如,在发生大规模网络攻击、大规模传染病、自然灾害等事件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运营韧性管理机制,能够持续向客户提供存取款、转账、理赔等关键服务。

四、操作风险管理报告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可以是专项报告,也可以是包括操作风险管理内容的全面风险报告等综合性报告。

五、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

第十九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可以包括案件风险率和操作风险损失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确定对特定机构的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

(一)指标计算公式

案件风险率=业内案件涉案金额/年初总资产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数×10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稽查检查和案件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损失金额总和/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

(二)案件风险率

案件风险率应当保持在监测目标值的合理区间。监测目标值公式为:

St=Ss+ε

St为案件风险率监测目标值;Ss为案件风险率基准值,由监管部门根据同类型机构一定期间的案件风险率、特定机构一定期间的案件风险率,并具体选取时间范围、赋值适当权重后确定。ε为案件风险率调值,由监管部门裁量确定,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反洗钱监管情况、风险事件演变情况、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境外机构合规风险事件情况等。

(三)操作风险损失率

操作风险损失率应当保持在监测目标值的合理区间。监测目标值公式为:

Lt=Ls+ε

Lt为操作风险损失率监测目标值;Ls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基准值,监管部门根据同类型机构一定期间的操作风险损失率、特定机构一定期间的实际操作风险损失率,并具体选取时间范围、赋值适当权重后确定。ε为操作风险损失率调整值,由监管部门裁量确定,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操作风险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管理情况、相关事件数量和金额变化情况、经济金融周期因素等。

六、风险偏好传导机制

第十九条规定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容忍度或者风险限额等,并对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条线等提出相应要求,如对全行(公司)、各附属机构、各分行(分公司)、各业务条线设定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风险事件数量、信息系统服务可用率等指标或者目标值,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纠偏。其中,信息系统服务可用率=(信息系统计划服务时间-非预期停止服务时间)/计划服务时间×100%。

七、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兼顾操作风险管理过程和结果,设置过程类指标和结果类指标。例如,操作风险损失率属于结果类指标,可根据损失率的高低进行评分。操作风险事件报告评分属于过程类指标,可根据事件是否迟报瞒报、填报信息是否规范、重大事件是否按照要求单独分析等进行评分。

八、固有风险、剩余风险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考虑控制、缓释措施或者在其付诸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风险。剩余风险是指现有的风险控制、缓释措施不能消除的风险。

本条所指固有风险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不一致,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的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正常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九、操作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等级由银行保险机构自行划分。例如,通常可划分为三个等级:发生可能性(频率)低、影响(损失)程度低的,风险等级为低;发生可能性(频率)高、影响(损失)程度低的,风险等级为中;发生可能性(频率)低、影响(损失)程度高或者发生可能性(频率)高、影响(损失)程度高的,风险等级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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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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