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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5)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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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快递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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