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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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