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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2)

  六、申报要求

  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等资料,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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