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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情况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部公路局。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对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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