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12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结果
第四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
(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
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
(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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