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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第三条 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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