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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2)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六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一) 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流程等。(二) 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三) 一致性。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第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优化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
第九条 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4限留存备查。
第十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一条 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银行出于风险分类管理目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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