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4)
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按照7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相当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行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结合持续尽职调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章 事中外汇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银行为客户办理视频、电话、网络等非柜台渠道外汇业务,应依据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实行与办理柜台业务相当的展业审核标准,确保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客户提交的指令应当满足国际收支申报等外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了解以下情况;进行外汇业务审查时,应当根据外汇业务的种类,坚持“风8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主决定审查措施,确认资金性质:(一)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二)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三类客户,银行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强化审查措施:(一) 主动收集更多来源可靠、独立的直接证明材料、数据或信息,进一步了解和佐证客户业务关系、交易真实意图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二) 通过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移民管理、征信等公开渠道,以及海外联行、代理银行、外汇业务关联方银行或机构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关联人背景信息;(三) 实地查访客户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或实际生9产经营地址;(四) 通过银行内部共享信息、外部数据库查询、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变造或重复使用;(五) 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强化审查措施。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