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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5)
第二十六条 银行推出和运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外汇合规风险评估,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展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发现客户拟办外汇业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或客户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的,应当拒绝办理并酌情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银行拒绝办理的,应当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银行审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五章 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当对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于尽职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发现的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信息(以下统称外汇风险交易信10息),及时形成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当制定识别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监测标准,并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对其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对监测标准自动筛选出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一)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 必要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提高该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二)对该客户后续外汇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三)明确与该客户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提升审批层级;(四)限制与该客户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五)合理限制该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对于暂不能确认为外汇风险交易的异常行为,银行可以11持续重点监控发生该异常行为的客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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