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乡村(旅游)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准开业。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固定、客房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四)治安防范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许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旅馆的开办条件,10个工作日内对作出承诺的旅馆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旅馆的开办条件,对旅馆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
第七条 旅馆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其他重要登记事项或者歇业、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变更。
旅馆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八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排查治安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建立工作人员名录,如实登记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和聘用、离职信息;
(三)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指导和治安检查;
(四)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住宿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旅馆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气焊、使用明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条 旅馆接待住宿人员住宿应当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房号、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时传送到公安机关。
旅馆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住宿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在客房、卫生间、浴室等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巡查制度,采取楼面巡查、出入口巡查与视频巡查等方式,制作巡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值班工作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三条 旅馆客房区与其他对外营业区域应当分隔;确实无法分隔的,应当在客房区通道配备工作人员值守,防止非住宿人员未经登记进入客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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